投訴監督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完善行政服務中心的監督機制,制定本辦法。
一、投訴受理部門、電話
受理部門:縣紀委派駐第七紀檢監察組
投訴電話:8590026、8590006
二、投訴方法
服務對象到窗口辦理事項時,對窗口工作人員違反承諾或對窗口處理有異議等,均可投訴。投訴可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但涉及重要事項的投訴應采用書面形式。
三、投訴受理
對投訴者的接待要禮貌、熱情、誠懇,認真做好口頭投訴的記錄或書面投訴的收件登記,并認真分析材料,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認真處理。
四、投訴處理
受理投訴后,應立即調查、協調,盡可能當場作出答復。對較為復雜的問題,要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口頭投訴以口頭答復為主,書面投訴必須書面答復。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負責此項投訴的追蹤處理,直到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