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站經營許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實施單位 | 縣交通運輸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受委托組織 |
行使級層 | 縣級 | 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法定辦結時限(工作日) | 15 | 承諾辦結時限(工作日) | 15 |
是否收費 | 否 | 收費方式 | 不收費 |
辦理結果類型 | 證明 | 辦理結果領取方式 | 申請對象窗口領取 |
辦理形式 |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 | 通辦范圍 | 定點辦理 |
監督投訴 | 0376-8590169 | 咨詢電話 | 13939745578 |
辦公時間 | 工作日9:00-17:00 | ||
辦理地點 | 光山縣行政服務中心 | ||
涉及的中介服務 | 不涉及中介服務 | ||
辦理對象 | 個人、法人 | ||
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第628號、第666號修改) 第三十七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 ||
辦理材料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
辦理流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