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縣內旅客運輸(四類班線))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實施單位 | 縣交通運輸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行使級層 | 縣級 | 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法定辦結時限(工作日) | 30 | 承諾辦結時限(工作日) | 30 |
是否收費 | 否 | 收費方式 | 不收費 |
辦理結果類型 | 證明 | 辦理結果領取方式 | 申請對象窗口領取 |
辦理形式 |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 | 通辦范圍 | 定點辦理 |
監督投訴 | 12328 | 咨詢電話 | 0376-8872148 |
辦公時間 |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 ||
辦理地點 | 光山縣弦山北路1號(光山縣汽車站南100米) | ||
涉及的中介服務 | 不涉及中介服務 | ||
辦理對象 | 法人 | ||
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不涉及收費 | ||
辦理材料 |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 ||
辦理流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