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許可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實施單位 | 縣交通運輸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行使級層 | 縣級 | 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法定辦結時限(工作日) | 25 | 承諾辦結時限(工作日) | 25 |
是否收費 | 否 | 收費方式 | 不收費 |
辦理結果類型 | 證明 | 辦理結果領取方式 | 申請對象窗口領取 |
辦理形式 |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 | 通辦范圍 | 定點辦理 |
監督投訴 | 12328 | 咨詢電話 | 0376-8872148 |
辦公時間 |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 ||
辦理地點 | 光山縣弦山北路1號(光山縣汽車站南100米) | ||
涉及的中介服務 | 不涉及中介服務 | ||
辦理對象 | 個人、法人 | ||
設定依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不涉及收費 | ||
辦理材料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 ||
辦理流程 | ![]() |